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原告赵*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赵*逾期没有缴纳诉讼费用,且未向本院说明理由。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赵*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