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田*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田*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9)株县法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田*为在调解生效后十日内向郭**支付工资款3500元。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田*为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已经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6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田*为名下车辆号码为湘B的车辆,但并未实际扣押到该车辆。被执行人田*为已于2013年7月1日因死亡被注销户籍,未发现被执行人田*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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