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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