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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被告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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