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陈**等与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等十二人与被执行人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涟民一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1.由被执行人李**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等十二人工资47055元。2.本案受理费1030元。由被执行人李**负担。3.本案申请执行费600元,由被执行人李**负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李**等十二人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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