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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张家界**械加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张家界**械加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以被告张家界**械加工厂的工商登记已注销,需另行起诉经营者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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