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林**、向小*、米**、付**、付**、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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