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湘潭悠悠帮旅游爱好者俱乐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7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肖**与被执行人湘潭悠悠帮旅游爱好者俱乐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为2145元,2015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肖**向本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145元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7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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