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与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谭**与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1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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