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谭**与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1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原告盛**与被告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京山京**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向**与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肖某某与宜昌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湖北豪**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湖南东昌**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湘**俗河银都时尚会所、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湘潭悠悠帮旅游爱好者俱乐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长沙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