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向玉华诉被告史光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向玉华未按人民法院通知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原告陈**、向玉华诉被告史光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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