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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与陕西顺**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诉被告陕西顺**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梅**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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