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诉被告陕西顺**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梅**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原告盛**与被告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毛*与湖北凯**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胡**与被上诉人商丘博物馆、商丘市**出版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向恢凯与卫书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宜都市**有限公司与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京山京**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向**与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肖某某与宜昌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湖北豪**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