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中华、上诉人宜都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中华、上诉人宜都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陈中华、上诉人宜都市**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中华、上诉人宜都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陈中华、上诉人宜都市**有限公司已共同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中华、上诉人宜都市**有限公司各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