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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某某与吴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况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况某某在规定的期间内未预交本案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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