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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孩诉被告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孩诉被告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孟庆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请,被告支付工资款229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跟随被告干活,经结算尚欠工资229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调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依法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290元,一直未支付,并且由欠条为证,此债务应予认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229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工资款22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王**工资款229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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