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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郭**、郭**、郭**、徐**、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梓诉称,郭**、郭**、郭**三家共同建房子,把建房工程包给了徐**和陈**二人,徐**、陈**找王*梓干活建房子。后王*梓找房东及徐**追要工钱,房东及徐**以把工钱给陈**为由,不予支付。请求1、被告支付工资3500元。诉讼中原、被告均称:不知道陈**的住所地及详细居住地址,陈**不是漯河市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与被告郭**、郭**、郭**、徐**、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在案的原、被告均不能提供被告陈**的住所地及详细居住地址,故王**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u0026amp;amp;ldquo;有明确的被告u0026amp;amp;rdquo;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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