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邓州市**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河湾村委)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河湾村委的法定代表人李*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4年任村治安主任时,被告欠工资3120元未支付,被告出具了欠条。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欠条各一份,以证明原告身份及被告欠款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河湾村委辩称:该欠款属实,愿意在村里经济状况好转时予以支付。被告河湾村委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依职权调查取得《河湾村李*某手应付款明细表(三)》一份,以证实被告欠款情况。
对原告提交的借据及本院调取证据,被告河湾村委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4年,原告时任村治安主任时,被告欠原告工资3120元未支付,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李**、王**、李**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款3120元,这一基本事实清楚,被告河湾村委理应支付。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邓州市**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王某某工资款31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邓**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