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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于**与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明,高**所欠于**的劳动报酬,系在河北省张家口市所欠,且欠条也是在河北省张家口书写。高**的居住地为天津市蓟县别山镇西九户村1区71号,其未在郏县居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高树红所欠于志*的劳动报酬系河北省张家口市所欠,且高树红的居住地为天津市蓟县别山镇西九户村1区71号。本院对该案件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于志*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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