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王**、张**、王**、张小妞诉被告王**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王**、张**、王**、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五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张**与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陈先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武**等五人与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淇县立新美术装饰广告中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周**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田**、田化春、田**、王**、王**与张*均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刘**、刘**、刘**、刘**、刘**申请执行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王**与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孩诉被告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