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王**、张**、王**、张**与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王**、张**、王**、张小妞诉被告王**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王**、张**、王**、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五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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