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刘**、刘**、刘**、刘**、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郑**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逾期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2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