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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与王**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裴**与被告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裴**诉称,王**承包王**家的建房工程及其他人的建房工程,自2011年5月份,裴**在王**承包的建房工地干活,每天工钱是70元,共干6天,合计420元。三年多来,裴**多次找王**追要工钱,王**一直躲避不见,请求判令王**立即清偿拖欠裴**的工钱420元;王**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王**不认识裴**,裴**没有给王**干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系个体施工者,2011年承包了王**等多家的民房建设工程,后因王**的一处工地发生事故并引起诉讼,王**停止施工,至今也没有与工人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裴**称其在王**承包的工地干活,但裴**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且王**对此又表示否认,故对裴**的请求本院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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