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向恢凯与被执行人卫书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9100元,未结标的额9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02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原告盛**与被告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毛*与湖北凯**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胡**与被上诉人商丘博物馆、商丘市**出版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董*勇诉被告邹海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况某某与吴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京山京**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向**与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肖某某与宜昌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湖北豪**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梅**与陕西顺**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