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宜昌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6.90元,减半收取303.4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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