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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周**与周**、保康县**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生诉被告周**、被告保**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生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4元,减半收取962元,由原告马**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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