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平诉被告京山京申**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平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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