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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司郑州分行与赵**、河南**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司郑州分行诉被告赵**、河南**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上海浦东**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4元,减半收取1782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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