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宾州诉被告中国农**限公司巩义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宾州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宾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宾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康宾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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