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诉被告中国农**限公司巩义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张**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张**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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