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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分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喜诉被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分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喜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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