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与被告中**行灵宝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赖**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李中英、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漯河**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学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诉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诉被告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被告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