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湘乡市壶天镇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湘乡市壶天镇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告罗某某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现因原告罗某某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