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湘乡市壶天镇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告罗某某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现因原告罗某某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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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周**与中国工**限公司随州曾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符*因与被告中国邮政储**市中山路支行发生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王**与中国银行**市高桥支行、支付宝(中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文书
袁*与中国建**限公司长沙火星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中国工商**随州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某诉被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