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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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