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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中国工**限公司随州曾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中国工**限公司随州曾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工**限公司随州曾都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中国工**限公司随州曾都支行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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