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某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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