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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廖**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廖**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上诉人廖**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诉人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上诉人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被上诉人廖**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廖**向本院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被上诉人廖**撤回对上诉人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二、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362.5元,减半收取181.25元,由上诉人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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