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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