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宋**申请卫红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52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上海某**限公司与石家庄**有限公司、石家庄**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诉村委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判决书
马**与张**、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石家庄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