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卫红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宋**申请卫红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52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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