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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石家庄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石家**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石家**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2013年7月,我为被告修建村内公路,工程完成后,经结算被告应给我工程款456951元。被告已给付我工程款310120元,尚欠146831元未付,有被告为我出具的欠款条为证。后经我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给付我工程款146831元及利息,利息自被告为我出具欠款条之日(2014年11月30日)始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款条一张在案佐证;该欠款条上加盖被告石家庄市**村民委员会公章并有该村民会原村民委员会主任孟**签字。

被告对该欠款条无异议。

被告辩称

被告石家庄市**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我村民委员会现无力偿还。

本院查明

经举证、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原告开始为被告修建村内公路及辅助工程,2013年11月竣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但未订立书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经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456951元,截止2014年11月30日被告已给付原告工程款310120元,尚欠146831元未付,被告于当日为原告出具的欠款条一张。

另查明,原告无建筑资质证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订立书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但原告已为被告施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存在事实上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因原告无建筑资质,故原、被告之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款条之日即2014年11月30日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石家庄市**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陈**工程款1468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30日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7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619元,由被告石家**阳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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