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石**程有限公司、河北**程局、张**、纪兴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以原告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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