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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来诉石家庄市**土有限公司、石家庄**免烧砖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葛*来诉被告石家庄市**土有限公司、石家庄**免烧砖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葛*来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葛*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4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20.5元,由原告葛*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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