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葛*来诉被告石家庄市**土有限公司、石家庄**免烧砖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葛*来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葛*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4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20.5元,由原告葛*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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