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和好,故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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