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滦平县五道营子满族乡老米沟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00.00元,由原告刘**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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