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与被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承德宏**有限公司与隆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史**、吴*与北京世**有限公司、承德巨龙**北京分公司、承德巨**限公司、承德世**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承德市**有限公司与承德龙**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诉被告承德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滦平县五**沟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焦正艳与被执行人滦平县西沟乡山咀村东沟门三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曹**与武建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保定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