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承德宏**有限公司与被告隆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承德宏**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承德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4元,减半收取322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