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承德宏**有限公司与隆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承德宏**有限公司与被告隆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承德宏**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承德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4元,减半收取322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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