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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有限公司与思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及反诉原告思安**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兴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有限公司与被告思安新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及反诉原告思安新能**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兴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与反诉原告均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兴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思安新能**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思安新能**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兴隆**有限公司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35,100.00元,减半收取17,550.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1,510.00元,减半收取30,755.0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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