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李**与被告河北**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李**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4410.00元,减半收取27205.00元,由原告徐*、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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