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家口**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与被告崇礼**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家口**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9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张**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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