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承德巨龙**十分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7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承德巨龙**十分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4)双滦民初字第72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