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承德天**限公司指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北**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承德天**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承**民法院作出(2013)承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承**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承**民法院执行给付了申请人2426957.84元,剩余488866.00元未能给付。现承**法院提出申请将该案指令到其他法院执行。经审查,承**民法院受理执行该案后未能及时全部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承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书,由河北省**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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