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礼县**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朱*、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情况有变,故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崇礼县**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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