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崇礼县**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朱*、蒋*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礼县**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朱*、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情况有变,故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崇礼县**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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