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河北建**责任公司与被告保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北建**责任公司、原告李**撤回起诉。
原告减半预交案件受理费4250.00元、保全费292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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