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1.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60.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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